(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丁荣斌与沈艺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荣斌,沈艺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荣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艺茹。上诉人丁荣斌因与被上诉人沈艺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5年7月初,沈艺茹与丁荣斌通过网络认识。2005年10月22日,丁荣斌来珠海与沈艺茹见面时,向沈艺茹借款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于2005年10月23日出具借条给沈艺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丁荣斌离开珠海后,再多次打电话向沈艺茹借款,沈艺茹根据丁荣斌要求,通过银行汇款和柜员机转账的方式,先后多次向丁荣斌支付借款共计人民币62010元,款项支付情况如下:2005年11月2日汇款5010元;2005年11月3日汇款5000元;2006年1月16日汇款10000元;2006年1月17日汇款1000元;2006年3月13日汇款5000元;2006年4月24日汇款2000元;2006年7月20日汇款5000元;2006年7月31日汇款14000元;2006年12月13日汇款8000元;2007年4月30日汇款5000元;2008年5月5日通过银行柜员机转款2000元。沈艺茹还为上述11笔的转款支付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10元。根据沈艺茹提供的电话录音资料显示,丁荣斌借款后,沈艺茹多次催促丁荣斌归还借款,无果,遂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丁荣斌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和答辩权利,本案事实应根据沈艺茹提供的证据审查认定。丁荣斌向沈艺茹借款,有丁荣斌出具的借条,以及沈艺茹提供的汇款凭证予以证实。本案沈艺茹提供的借条和汇款凭证,内容表述清楚,形式完整,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对沈艺茹与丁荣斌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审法院予以认定。沈艺茹提供的借条及汇款凭条显示,沈艺茹只借给丁荣斌款项合计72010元,沈艺茹请求数额有误,原审法院予以更正。丁荣斌在沈艺茹多次追偿后仍不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沈艺茹现要求丁荣斌归还借款,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沈艺茹为转款支付的银行手续费110元系合理支出,丁荣斌亦应一并偿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丁荣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沈艺茹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2010元及手续费人民币110元;二、驳回沈艺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丁荣斌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4元,由丁荣斌负担。上诉人丁荣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沈艺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沈艺茹一方。1.沈艺茹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丁荣斌一万元借款借条已过法律诉讼期限。沈艺茹向法院提交的丁荣斌一万元借款借条属实,但丁荣斌早已在还款期限内将所借款一万元归还于沈艺茹,而且在沈艺茹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录音资料中从未涉及到沈艺茹向丁荣斌追要这一万元的证据。所以丁荣斌认为沈艺茹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丁荣斌借沈艺茹一万元的借款借条已过法律诉讼期限,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不予支持。2.沈艺茹向法院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作为丁荣斌的借款凭证不能认定系争款项为借款。沈艺茹主张丁荣斌向其借款,但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一份,无借条佐证。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同民间借贷案例: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既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同时,还要根据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等来综合判断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本案中,仅有沈艺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7万多元划入丁荣斌的银行卡内这一事实,既没有借据凭证,在没有借据凭证的情况下,仅凭银行转帐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证明沈艺茹与丁荣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并不能排除系争款项另作他用的可能性,只能说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关系,故仅凭银行转账记录无法认定系争款项为借款。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不予支持。3.沈艺茹提交的录音资料是沈艺茹运用截音组合手段,私自刻录的,有失于法律的真实性。在长达八年的电话交往中,沈艺茹为什么只提供这短短几个月的电话录音?(二审法院可调查沈艺茹和丁荣斌所有的电话通话记录时间),既然沈艺茹和丁荣斌是在网络上相识,为什么沈艺茹不向法院提交整个网上聊天记录的证据?因为这里面显然对沈艺茹是不利的,而且沈艺茹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电话录音中,沈艺茹根本没有提到过任何借款数额,即使提到过汇款,也只能说明被丁荣斌和沈艺茹在长达八年的情人关系中,丁荣斌向沈艺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沈艺茹向丁荣斌索要生活费用资助的事实。所以说沈艺茹用私自组合整理刻录的所谓电话录音作为沈艺茹向丁荣斌追讨借款的证据有失于法律的真实性。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不予支持。4.沈艺茹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录音文档资料中没有丁荣斌承认借款的事实。沈艺茹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录音文档资料中,丁荣斌从来没有承认过有任何向沈艺茹借款的事实,相反在沈艺茹的录音中,丁荣斌不止一次地提到过汇款(沈艺茹将汇款说成是还款),丁荣斌在电话里录音里提到的的汇款即是沈艺茹在得知丁荣斌和其妻子感情缓和后,感觉今后的感情无寄托,采取了向丁荣斌索要每个月的生活费补贴和精神损失费,丁荣斌为保持家庭的稳定,曾答应过每个月汇款其生活费(确实汇款过沈艺茹生活费,法院可调取沈艺茹的银行往来账单)。二、丁荣斌和沈艺茹八年的发展过程和感情破裂的缘由。丁荣斌和沈艺茹是八年前在网络上相识,双方在网络的交往中很快确立了情人间的关系,因为沈艺茹是专业搞高尔夫设备设计的,丁荣斌当时也是搞工程的,所以在平时的网路交往中经常进行一系列的业务上的探讨,当丁荣斌得知沈艺茹和其原在的公司存在着矛盾想跳槽单干开展业务时,丁荣斌当时就竭力帮其介绍合作单位,并邀请其来上海和丁荣斌原所在的上海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洽谈“家庭高尔夫”合作意向,由于当时合作条件不成熟,设想的合作计划没有成功。但随着两者的交往过程的发展,丁荣斌慢慢发现沈艺茹存在着想将自己家庭抛弃(沈艺茹曾委托丁荣斌修改离婚诉状)和丁荣斌由情人关系转变成夫妻的想法时,丁荣斌就慢慢开始和其疏远,随着丁荣斌的儿子将在其二十岁生日宴会家庭照在微博上的发布,沈艺茹看到后,其疯狂报复开始全面爆发,由于丁荣斌在这几年中一直没有承接到工程项目,故在经济上慢慢变为困难,根本无法兑现原承诺的承担向其提供每个月生活费用资助的保障,应该说从这个时间段开始,沈艺茹感觉到双方的感情交往已无继续发展的可能,经济上的帮助不会再得到保障了,所以其开始用“两人的私情曝光”给丁荣斌的妻子为要挟,不但在网络上开始给丁荣斌的妻子和儿子及他们的单位同事发邮件,恶意中伤丁荣斌,更疯狂的是,沈艺茹还以澳门黑社会的名义威胁丁荣斌的生命,沈艺茹还大肆向丁荣斌原在的单位同事发邮件,大肆恶毒攻击(因为当时丁荣斌的邮箱是沈艺茹提供的,她掌握着丁荣斌邮箱的密码,她更掌握着丁荣斌所有的客户端的资料),使得丁荣斌、丁荣斌的妻子、儿子的名誉在单位和同事圈里开始遭受了巨大的羞辱,给上述三者的心灵遭受了更大的打击和蒙受了巨大的痛苦,丁荣斌和丁荣斌的儿子为此只得向原单位辞职,目前都失业在家,生活上只能靠丁荣斌的妻子微薄的收入来苦苦支撑着这个家庭,针对这一在网上恶毒攻击他人的诽谤行为,丁荣斌和丁荣斌的妻子、儿子保留追诉沈艺茹的利用网络攻击诽谤他人的权利。另外丁荣斌想提请二审法院重视的是:丁荣斌提出的借款证据是从2005年开始的,为何电话录音是从2011年开始的?既然2011年开始沈艺茹已开始举证,那为何2011年开始的电话录音也是断续的?(二审法院可调查丁荣斌和沈艺茹2011年开始所有的电话通话记录时间),难道2011年开始所有的电话通话就只有沈艺茹提供的这十几条记录?显然这是沈艺茹必有用心的。所以丁荣斌恳请法官不要只看电话录音来产生结果,相反其报复行为已严重影响了丁荣斌的家庭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因为丁荣斌曾向沈艺茹汇款生活费的凭证都没有去保存,也觉得没有必要(法官可调取两人的银行往来账单记录),因为丁荣斌始终觉得她是一个女人,在八年的交往中,丁荣斌一直默默地充当着其背后男人的角色,不管她和其儿子遇到任何事宜,丁荣斌都一直尽自己的一切,帮助着一切。三、一审法院剥夺丁荣斌提交的证据违背法律程序。1.一审法院送达的开庭通知书因丁荣斌在外地(时值春节前后),当时是由丁荣斌儿子代收,当我在第一时间得知开庭传唤后,本人立即书信于一审法院,请求延迟送交举证材料和答辩状,并于2013年3月1日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一审法院于3月7日签收)。一审法院2月4日签收的本人“延迟送交举证材料申请”表达了本人想举证的真实意思,答辩状的内容真实地表达了本人对沈艺茹上诉状内容的答辩理由。但法院在判决书上只字未提本人送交的答辩状内容,相反认定丁荣斌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和答辩权利。丁荣斌是在开庭前曾收到沈艺茹“通过澳门黑社会要我死在珠海,你敢来珠海开庭吗?”等之类短信的威胁。试想一个在珠海举目无亲的人受到此类人身威胁,还敢来珠海出庭吗?所以决定不出庭。但丁荣斌不解的是,一审法院为何只字未提丁荣斌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答辩状内容?显然这是不公平的,有失于法律的公平性。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丁荣斌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2013年3月4日做出后,直到2013年4月29日才送达给丁荣斌,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丁荣斌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单方面采信,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丁荣斌的合法权益。对于丁荣斌的上诉,沈艺茹答辩称,对方的上诉事实不能成立,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沈艺茹提供的2011年7月12日电话录音书面资料中丁荣斌称“我说,我要让我儿子也知道我曾经为他的事情,问你借的钱,懂吧?所以他现在很争气,知道吧?”;2011年11月3日的电话录音书面资料中丁荣斌称“11月份跟12月份我都有还款计划给你,然后到过年以前全部给你”。本院认为,2005年10月23日丁荣斌向沈艺茹出具的一万元的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期,应视为不定期借款,沈艺茹有随时主张归还的权利,沈艺茹现诉求丁荣斌归还上述借款一万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丁荣斌关于一万元借款借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除上述一万元的借条外,沈艺茹还陆续向丁荣斌进行了多次汇款并提供了银行的汇款凭证予以证实,结合沈艺茹提供的其与丁荣斌之间的电话录音资料,丁荣斌在电话录音中也认可了有关曾向沈艺茹借款的事实及承诺还款的情况,可以反映双方之间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丁荣斌关于主张录音资料系私自刻录、其没有承认借款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丁荣斌所称一审程序违法的问题,即使存在丁荣斌所主张的一审判决未提及其答辩内容和一审宣判送达延时等,亦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法定程序、必须发回重审的情形。丁荣斌关于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实体不公应发回重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沈艺茹提供的借条及汇款凭条显示其出借给丁荣斌款项合计72010元,沈艺茹为转款支付的银行手续费110元为合理支出,丁荣斌亦应一并偿付。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元,由上诉人丁荣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孟庆锋代理审判员 徐烽娟代理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静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