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任森与张振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森,张振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480号原告任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咸龙。被告张振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森诉被告张振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森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森负担。审 判 长 仲 磊代理审判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