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姚霞归还原告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剩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918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姚霞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