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知民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常熟市盛世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与高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盛世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知民初字第0069号原告常熟市盛世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菊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锋,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峰,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春雨,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盛世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盛世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盛世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盛世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8.50,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95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273.50元,由原告常熟市盛世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宇红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俞祚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