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宁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2021号原告北京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1号。法定代表人李香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毓芝,女,北京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干部,联系地址同单位。被告宁昭,女,1955年2月4日出生。原告北京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周毓芝、被告宁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北京市西城区xx房屋系被告的产权房屋,原告负责该小区的物业工作,物业费为每年96元,包括保安费60元和保洁费36元。被告未向原告缴纳2009年7月至2013年7月的物业费,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2009年7月至2013年7月的物业费38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宁昭辩称:2008年封闭阳台,此后阳台一直漏雨,经过两次维修仍然漏雨;房屋内暖气阀门锈死、墙皮脱落;楼上租户半夜洗衣服,影响休息;大约2001年在24小时内被告丢失自行车两辆。被告曾经于2013年9月缴纳物业费,原告没有收取。原告应当对公共设施的出租进行管理,改善居住环境,保证小区安全,避免噪音对居住的影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北京市西城区xx号系被告的产权房屋,建筑面积54.2平方米。原告负责该小区的物业工作,被告未向原告缴纳2009年7月至2013年7月的物业费共计384元(每年保安费60元、保洁费36元)。上述事实,有私产住宅管理合同、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缴纳保安费及保洁费。被告所述阳台漏雨、暖气阀门锈死、墙皮脱落、租户扰民等情况不足以构成被告拒绝缴纳保安费及保洁费的正当理由,自行车丢失亦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予以解决。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宁昭给付原告北京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OO九年七月至二O一三年七月期间的物业费三百八十四元。被告宁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宁昭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杰书记员 宋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