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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兰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进,临沂市元生铸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王兰进。被执行人临沂市元生铸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临沂市元生铸冶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元生铸冶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元生铸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秀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