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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汤某某,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2)景民一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华审判员  韩吉田审判员  王志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