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东亚公司与被告隆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商初字第667号原告南京东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红山精细化工园。法定代表人唐保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桂彬,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跃宁,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茂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服装工业园58号。法定代表人熊公伟,总经理。原告东亚公司与被告隆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跃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亚公司诉称,2012年2月15日和16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了《购销合同》三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制生产涤棉布,涤丝纺和全棉色织布,总数量787974米,合同总金额为3570887.20元,原告按被告要求至2012年5月又向被告供应货物为809047.8米,并开具了正式发票,应收总货款为3660042.98元。被告陆续给付了3138169.67元,余款521873.31元一直没有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21873.31元。被告隆茂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2月起,原告向被告供应涤棉布,涤丝纺和全棉色织布等货物,货款总金额为3660042.98元。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10张,期间,被告陆续给付了3138169.67元,余款521873.31元一直未付,原告索款无获,遂于2013年8月30日诉讼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增值税发票、对账单、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及被告付款委托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521873.31元,有原告陈述、增值税发票、对账单、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及被告付款委托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欠货款未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引起纠纷,对此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隆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亚公司货款521873.31元。被告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19元,本院减半收取4609.50元、诉讼保全费3170元,合计7779.50元由隆茂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91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夏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