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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某集团饲料有限公司诉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651号原告:某集团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驰,该公司职员被告: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集团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集团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某集团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会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