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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杨斯与胡概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斯,胡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06号原告杨斯,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村朱家塘**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88********。被告胡概,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办事处田心村朱家塘**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3********。原告杨斯诉被告胡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铁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斯于2013年10月2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斯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斯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康铁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京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