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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袁再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939号原告:袁再华。被代:蔡建威(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011200298),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华舍街道东周居委会850号。委托代理人:孙晓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再华诉被告蔡建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建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再华撤回对被告蔡建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建军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