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鼓商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常州舒安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舒安车辆有限公司,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1235号原告常州舒安车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40385-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西村委横操沟村。法定代表人顾国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章福,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2175408-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1号B单元1001室。法定代表人陈健,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雷,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舒安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舒安车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舒安车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舒安车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常州舒安车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