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贾标与方金龙、贾兴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金龙,贾兴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13号人(原审被告):贾标,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金龙,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贾兴功,男,51岁,汉族,驾驶员,住利辛县。上诉人贾标因与被上诉人方兴龙、原审被告贾兴功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标、被上诉人方兴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耿玉琦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贾兴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邢 利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