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2013桃执字第10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支行与李灿辉曹芝元陈小桃周友平郭喜云熊家新王维群肖志贤庄佑云熊岳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支行,李灿辉,曹芝元,陈小桃,周友平,郭喜云,熊家新,王维群,肖志贤,庄佑云,熊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桃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支行。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号。负责人郭一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灿辉,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宋家村。被执行人曹芝元,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宋家村。被执行人陈小桃,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周三湾村。被执行人周友平,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曹家湾村。被执行人郭喜云,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小栗港村。被执行人熊家新,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栗港镇小栗港村。被执行人王维群,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栗港镇金牛村。被执行人肖志贤,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金牛村。被执行人庄佑云,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黄道仑村。被执行人熊岳兰,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黄道仑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银行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灿辉、曹芝元、陈小桃、周友平、郭喜云、熊家新、王维群、肖志贤、庄佑云、熊岳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灿辉、曹芝元、陈小桃、周友平、郭喜云、熊家新、王维群、肖志贤、庄佑云、熊岳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灿辉、曹芝元、陈小桃、周友平、郭喜云、熊家新、王维群、肖志贤、庄佑云、熊岳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