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城法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阳江新新图书有限公司与阮桂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江新新图书有限公司,阮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阳江新新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周建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志恒,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阮桂珍,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阳江新新图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阮桂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城法民二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阮桂珍应支付尚欠租金(从2011年8月1日起至2013年3月25日止,购书中心商场铺位、金山书城铺位的租金分别按每月15840元、8250元计算)给申请执行人阳江新新图书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阮桂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2013年5月27日前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阮桂珍在阳江购书中心商场、金山书城商场销售的电教产品以清偿债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阮桂珍在以上商场销售的电教产品是代销产品,不宜处理。另本院到市内各金融、房管、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没发现被执行人阮桂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3年10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阳江新新图书有限公司送达财产查询结果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4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如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