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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调确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马良夫、傅红美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良夫,傅红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663号申请人:马良夫。委托代理人:马莉婷。申请人:傅红美。委托代理人:XX。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马良夫与申请人傅红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良夫与申请人傅红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25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傅红美应赔偿给马良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0元;二、马良夫应赔偿给傅红美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三、上述两项相抵之后,傅红美应赔偿给马良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8000元,除已支付的30000元,余款198000元定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四、双方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旻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