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隆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建虎、河北伊康面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建虎,河北伊康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隆执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书芳。委托代理人梁永超。被执行人范建虎。被执行人河北伊康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芳山。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隆民二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0日以(2010)隆执字第14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建虎所有的位于隆尧县城鑫园小区6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一处,并责令被执行人范建虎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范建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范建虎所有的位于隆尧县城鑫园小区6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李其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现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