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邱世文与杨曾菊、邱世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世文,杨曾菊,邱世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495号申请人邱世文,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曾菊,男,194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邱世奎,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邱世文与被执行人杨曾菊、邱世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终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治甲因病去世,申请人邱世文、杨曾菊作为邱世甲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1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终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秀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