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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曾伟与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仑行初字第31号原告曾伟。委托代理人夏冬华(特别授权代理),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被告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法定代表人胡跃成。原告曾伟不服被告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工商行政强制一案,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伟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伟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伟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陈文静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哲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