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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米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艳艳申请执行任江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江涛,刘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米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任江涛,男。被执行人刘艳艳,女。本院在执行刘艳艳与任江涛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米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艳艳已偿还豆腐机器一套、付给任江涛生活补助费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吕静审判员  高斌审判员  高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