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开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余子国与余子光、沈小东房屋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子国,余子光,沈小东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余子国。被告余子光。被告沈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子国与被告余子光、沈小东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详细住址不详,待地址明确后重新起诉,现原告余子国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子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子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子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常雪萍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肖培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邢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