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余子国与余子光、沈小东房屋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子国,余子光,沈小东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余子国。被告余子光。被告沈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子国与被告余子光、沈小东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详细住址不详,待地址明确后重新起诉,现原告余子国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子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子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子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常雪萍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肖培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邢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