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7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于长庆与宫世宝、陈建、韩祥华、魏开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长庆;宫世宝;陈建;韩祥华;魏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799-1号 原告于长庆 被告宫世宝 被告陈建 被告韩祥华 被告魏开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庆诉被告宫世宝、陈建、韩祥华、魏开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宫世宝驾驶的鲁GU30**号轻型普通货车及韩祥华驾驶的鲁S232**号重型自卸货车各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告宫世宝驾驶的鲁GU30**号轻型普通货车; 二、扣押被告韩祥华驾驶的鲁S232**号重型自卸货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有杰 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 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