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来玉芳与关玉清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玉芳,关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326号申请人来玉芳,女,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家镇。被执行人关玉清,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家镇。申请人来玉芳与被执行人关玉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关玉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10日前支付执行标的款2500元及本案执行费1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关玉清经本院催促,已经完全履行了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兴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