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张瑾与翁文静离婚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40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翁某甲。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在海南相识,当时我就读于海口经济学院大一。2009年3月14日,我因怀孕而草率与被告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儿。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家庭生活习惯也差异甚大,因此,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4月自我提出离婚,每次争吵被告都动手打我。2012年8月被告因生意破败离开海南,我与被告就长期分居,2013年5月18日,我去广州探望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但恐吓我还殴打我,将我的头部、手臂、腿等部位打伤,在身体和精神上我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决女儿归原告抚养权,被告按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原告至女儿十八岁;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互认识,2009年4月24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8日生育女儿翁某乙。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8月被告因经营生意不善离开海南,因此原、被告两地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自由恋爱,并自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有摩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消除误解,以家庭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重,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是完全有可能和好如初的。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翁某甲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翁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萍代理审判员 梁明明人民陪审员 冯刘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裴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