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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许决华与叶泽辉、陈惠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泽辉,陈惠贤,许决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泽辉,男,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招小明,男,汉族,1952年3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惠贤,女,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敏雄,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决华,男,汉族,1947年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熊利军、彭国鹏,分别为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员。上诉人叶泽辉、陈惠贤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逾期仍未缴费。鉴于上诉人未依本院通知按时缴交上诉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泽辉、陈惠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