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永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贾金龙与赵红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永民初字第481号原告贾*龙被告赵*原告贾*龙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龙,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龙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5月30日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5月生一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情基础,双方婚后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故诉请判令:1、与被告离婚,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贾宝莲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辩称,我们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还好,结婚三年后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因女儿今年中考,需要照顾,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相识后恋爱,于1996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5月5日生一女贾宝莲。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矛盾。原告于2004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2004年7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2013年9月10日,原告以婚姻基础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可。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不应认定已彻底破裂。双方应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多从家庭和子女利益着想,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体谅,加强沟通和交流,为夫妻和好创造条件。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龙要求与被告赵*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贾*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