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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殷桂群与刘新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桂群,刘新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233号原告殷桂群,女,汉族,1955年9月21日出生,住冀州市平安公寓*号楼****室。被告刘新娟,女,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冀州镇魏屯镇赵祥屯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君,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殷桂群与被告刘新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待评残后一并起诉,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桂群撤回对被告刘新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华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