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民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臧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2509号原告姚某某。被告臧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本院准许其免交。代理审判员 汪德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