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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兴、张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张兴,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1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负责人杨晓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兴,男。被执行人张刚,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兴、张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三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9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兴、张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兴银行存款15351.85元,案件款15351.85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