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兴、张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张兴,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1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负责人杨晓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兴,男。被执行人张刚,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兴、张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三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9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兴、张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兴银行存款15351.85元,案件款15351.85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