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沪海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南京新瑞达船务有限公司与松原吉安生化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新瑞达船务有限公司,松原吉安生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沪海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新瑞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许新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学邦,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松原吉安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新瑞达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吉安生化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张 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牟鹏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