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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三终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会明与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京秦高速公路迁安支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会明,唐山市京秦高速公路迁安支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三终字第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新集镇马踏店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学合,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明,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冬、郭甜,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山市京秦高速公路迁安支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钢城东路2456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绍林。上诉人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诉讼费25486元,退还上诉人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苗立柱审 判 员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李木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