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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翁宗万、董冬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宗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泰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翁宗万。委托代理人:董冬丰。申请人翁宗万要求宣告翁李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翁宗万诉称,其与被申请人翁李娟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翁李娟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没有音信,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翁李娟失踪。经查,翁李娟,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312074941),汉族,泰顺县翁山乡兴东村底畲人,与申请人翁宗万系父女关系,2010年2月份外出后至今未归,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1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翁李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翁李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翁李娟下落不明已届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仍下落不明,申请人作为其父亲,符合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翁李娟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超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广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