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剡XX与曹XX、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剡XX,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226号申请人剡XX,男。被执行人曹XX,男。剡XX与曹XX、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长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曹XX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元,款项已兑付清结,该调解书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路建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