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远好与杨传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好,杨传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707号申请执行人:陈远好,男,1976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杨传好,男,196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980号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传好银行存款103735元及逾期利息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