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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远好与杨传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好,杨传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707号申请执行人:陈远好,男,1976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杨传好,男,196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980号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传好银行存款103735元及逾期利息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