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广告公司与嘉善安平养生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广告公司,嘉善安平养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嘉善县广告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梅谷商场****号。法定代表人:何放敏。委托代理人:薛鹏,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安平养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陈冬桔。原告嘉善县广告公司与被告嘉善安平养生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善县广告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善县广告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广告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嘉善县广告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建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