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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史光富因与付昌友、蓝佩蜞、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光富,付昌友,蓝佩蜞,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史光富,男。被申请人付昌友,男。被申请人蓝佩蜞,男。被申请人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史光富因与被申请人付昌友、蓝佩蜞、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1、位于桂阳县城关镇宝山路酒厂对面龙泉小区(原乡镇企业供销公司院内)未建房的三块土地进行查封;2、将位于桂阳县城关镇宝山路酒厂对面龙泉小区(原乡镇企业供销公司院内)已建设开发的前后两栋楼房的门面和未出售的房产进行查封;3、将被申请人名下其他财产或相应存款进行查封或冻结。案外人史德生以其所有的丰田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湘L3DG**)、及史光桂以其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湘L3TL**)为申请人史光富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付昌友、蓝佩蜞、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750000元或与该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