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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02余全喜与广东金鹏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91号原告余全喜,住址湖北省广水市。被告广东金鹏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东座521。法定代表人高冈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锦川,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07年4月17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12年4月17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保安管理。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双方签订了《工资同意书》,2012年4月9日签订的《工资同意书》列明,基本工资3300元,职务津贴1000元,2013年4月18日签订的《工资同意书》列明,基本工资3600元,职务津贴1000元。五、欠发或克扣工资:1、关于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月20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2013年4月18日的《工资同意书》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要求被告支付该期间的差额部分,本院认为2013年4月18日签订的《工资同意书》无法约束之前的标准,故原告要求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夜间补贴、安全驾驶奖、工龄补、特能补贴,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就上述项目有约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关于上述项目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拖欠工资900元的请求,原告在仲裁中撤回了该项请求,仲裁也准许其撤回,原告已处分了申诉权,无权在诉讼中又提起该项请求,故本院不予审理。六、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13年6月18日,原告以被告恶意拖欠工资为由,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没有恶意拖欠工资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恶意拖欠工资的理由不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八、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6月9日。九、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期间,未按照同工同酬标准支付夜间补贴180元及补偿金45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期间,未按照同工同酬标准支付的安全驾驶奖150元及补偿金37.5元、工龄补贴90元及补偿金22.5元、特能补贴450元及补偿金112.5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月20日期间拖欠的加班工资227.74元及补偿金56.93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900元及补偿金266.06元;5、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594.12元及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1398.53元。原告在仲裁时当庭撤回了第4项请求。十、仲裁结果:1、准予原告撤回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期间拖欠工资900元的仲裁请求;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一、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十三、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全喜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智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