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立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立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89号罪犯刘立成,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8日作出(2003)阜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立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兰英经济损失10000元(含已支付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立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003)皖刑终字第4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05年12月1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3月2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2月1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1年12月13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刘立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立成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立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立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法超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