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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黄以奎与江苏德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275号原告黄以奎。被告江苏德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祥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登刚。被告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祥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心祥。被告连云港市德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岭。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以奎与被告江苏德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德邦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以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芬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陶 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