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与周茂学、周茂武、周茂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周茂学,周茂武,周茂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胶商初字第111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住所地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志伦,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逄振福,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茂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茂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茂青,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与被告周茂学、周茂武、周茂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逄振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茂学、周茂武、周茂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诉称,2011年8月9日,原告根据被告周茂学申请,向其发放贷款40000元,由被告周茂武、周茂青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3100元及合同约定利息,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100元及合同约定利息,并承担代理费2000元。被告周茂学、周茂武、周茂青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5日,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当时名称为“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与被告周茂学、周茂武、周茂青签定了(胶州九龙)个高保借字(2011)第3058号《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三被告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组成共同保证人,对小组各成员在2011年7月15日至2013年6月16日期限内,在原告处发生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的最高余额480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每笔借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与本合同共同组成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保证期间为借款凭证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各借款人依据借款凭证与债务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及违约罚息的上浮比率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1年8月9日向被告周茂学提供借款4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7月20日,按月利率9.56667‰计算利息,利随本请。此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1000元及合同约定利息。庭审中原告虽主张请求被告支付代理费2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另查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于2012年6月27日名称变更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中国银监会文件及当事人陈述为凭,并经当庭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与被告周茂学、周茂武、周茂青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周茂学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原告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并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周茂学借款不还,引起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周茂武、周茂青作为保证人,在借款人周茂学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对周茂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请求的代理费2000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茂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0元及合同约定利息。二、被告周茂武、周茂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周茂武、周茂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周茂学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云英审判员 杨瑞国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顺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