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良、李昭诉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良,李昭,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271号原告陈文良,女,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中铁一局医院家属区。原告李昭,男,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被告张峰,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良、李昭诉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良、李昭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良、李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良、李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文良、李昭承担。审 判 长 常艳波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