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良、李昭诉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良,李昭,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271号原告陈文良,女,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中铁一局医院家属区。原告李昭,男,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被告张峰,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良、李昭诉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良、李昭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良、李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良、李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文良、李昭承担。审 判 长  常艳波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