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商辖终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青岛峰正置业有限公司荟龙轩大酒店与任怀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峰正置业有限公司荟龙轩大酒店,任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商辖终字第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峰正置业有限公司荟龙轩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于国鑫,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怀莲上诉人青岛峰正置业有限公司荟龙轩大酒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二商辖初字第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