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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郑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雁刑初字第0081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无业。2013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银色雪佛兰小轿车沿西安市朱雀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朱雀大街昌明路十字时,与张某某驾驶的陕A×××××斯柯达轿车发生刮蹭,二人处理事故时,适逢公安民警巡逻至此,发现郑某酒后驾车,遂将其查获。经鉴定,郑某案发时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92.55mg/100ml。后郑某与张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照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等;2、被告人郑某的供述;3、血醇检验报告等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某。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