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东催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东台雷利机房设备厂、兴化市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台雷利机房设备厂,兴化市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催字第49号申请人:东台雷利机房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梁垛镇董贤东路*号。代表人:李伯春,经理。申报人:兴化市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大陆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顾玉进,总经理。申请人东台雷利机房设备厂因遗失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4日、票据号码3130005128515030、票据出票人宁波惠政特钢有限公司、收款人奉化市旺达废钢回收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东台雷利机房设备厂、出票金额200000元、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兴化市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东台雷利机房设备厂承担。审 判 员 陈雅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