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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执字第0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霍山县登辉竹业有限公司、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康华鳗鱼生态养殖场、朱敦辉、何祥霞、朱静、徐兆俭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霍山县登辉竹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康华鳗鱼生态养殖场,朱敦辉,何祥霞,朱静,徐兆俭,张荣新,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00125-2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汇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霍山县登辉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敦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霍山县康华鳗鱼生态养殖场负责人:朱静,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朱敦辉被执行人:何祥霞被执行人:朱静被执行人:徐兆俭被执行人:张荣新被执行人:高建国本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霍山县登辉竹业有限公司、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康华鳗鱼生态养殖场、朱敦辉、何祥霞、朱静、徐兆俭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六执字第00125-1号执行裁定,追加第三人张荣新、高建国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荣新、高建国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