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欧辉与张勇辉、陈琼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辉,张勇辉,陈琼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279号原告:欧辉。被告:张勇辉。被告:陈琼莲。原告欧辉诉被告张勇辉、陈琼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勇辉、陈琼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辉诉称:2009年7月21日、2013年12月15日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口头说按月息2%计算给原告,并答应2013年1月归还。事后经原告催收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据此,请求:一、判令被告张勇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日止);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勇辉、陈琼莲不到庭应诉,也不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勇辉与被告陈琼莲是夫妻关系。被告张勇辉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09年7月21日、2013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和10万元,合计20万元,以上借款被告张勇辉均有出具借据交由原告欧辉收执。事后,原告催还借款无果。为此,原告于2013年7月19日诉至本院,请求办理。本院认为,被告张勇辉拖欠原告欧辉借款200000元,原告提供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欧辉主张被告张勇辉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勇辉与被告陈琼莲是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陈琼莲与被告张勇辉对拖欠原告欧辉的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故原告欧辉主张被告张勇辉、陈琼莲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张勇辉、陈琼莲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勇辉、陈琼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欧辉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息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被告张勇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勇辉、陈琼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子贤审 判 员 黄豪新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