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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鲁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90号原告鲁某某,女,汉族。被告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