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鲁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90号原告鲁某某,女,汉族。被告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