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陈先柑与支成添、支存渫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柑,支成添,支存渫,杨爱菊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453号原告:陈先柑。委托代理人:包崇取。被告:支成添。被告:支存渫。被告:杨爱菊。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吴逢图、叶茂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柑诉被告支成添、支存渫、杨爱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先柑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陈先柑负担。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昌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