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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文炯与宁敬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炯,宁敬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炯,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太原金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宁敬萍,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鑫晴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李文炯与宁敬萍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迎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