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394号原告张某,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告张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俊 来源: